汕潮南府办函〔2019〕75号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汕头市潮南区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潮南区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第四届五十六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反映。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30日
汕头市潮南区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9〕4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17〕68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3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推进净土保卫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一)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关于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集成成果沟通对接,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做好国家样品库水稻样品、省级样品库土壤样品的入库工作。2019年9月底前,配合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档案验收和移交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汕头市统筹安排,6月底前,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已完成的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45家企业进行系统的质量评估和提升完善,确保信息调查表的填报质量; 8月底前,完成调查对象的空间信息整合工作; 10月底前,完成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工作; 12月底前,启动初步采样调查工作。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完善样品流转与二次编码等环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三)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按照边调查、边应用、边风险管控的要求,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及其他责任主体,针对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高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并按程序实施安全利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四)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治。牵头重点监管单位对2019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督促已确定的重点监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有关要求。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并实施。(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五)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深入开展涉重金属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全口径排查,进一步完善排查清单。继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对纳入污染源整治清单的企业开展整治。紧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总目标,采取分类别、分企业、分片区的针对性措施,强化源头防控,完成《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参与)
(六)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贯彻实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各个环节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在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基础上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按照“一场一策”原则制定整改措施,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实施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作要求,加快补上能力缺口。(区发展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参与)
(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围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率先开展练江流域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确保至2020年,练江流域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全面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严格落实标签标注用药和安全间隔期制度。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持续强化对练江流域畜禽养殖场治污设施的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供销联社等参与)
(八)加强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完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方案,一处一策开展整治,建立滚动销号制度,建立全流程管理清单,并做好整治后续管理。2019年年底前完成我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区城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九)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结合耕地土壤环境历史调查数据,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实施方案,配合上级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初步形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参与)
(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和治理修复。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结合耕地土壤污染程度以及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效果等,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和治理修复工作,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等参与)
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十一)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土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由土地使用权人(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或者所在地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无土地使用权人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按照“谁污染、谁修复”原则落实土壤修复工作,达到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十二)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防范土壤环境风险。(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等参与)
(十三)规范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评审工作。按照省土壤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评审工作程序,逐步规范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组织评审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各责任单位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需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等参与)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十四)推进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配合上级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化工行业等典型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分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十五)加快建设项目储备库。积极开展2019年度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申报管理,确保入库项目成熟可行,有序引导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落实。提前做好2020年项目的研究论证及入库申报工作。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完成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十六)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工作。2019年年底前,配合市完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例行监测,完善并运行土壤环境监测网,做好土壤样品的风干、制备、流转和质控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七、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
(十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立实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十八)强化评估考核。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区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参与)
附件:实施化肥农药减量的镇(街道)名单
附件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的镇(街道)名单
类别
| 实施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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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农药减量
| 峡山街道、 陈店镇、司马浦镇、胪岗镇、两英镇、仙城镇、红场镇、雷岭镇、陇田镇、成田镇、井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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