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潮南府办〔2019〕2号
关于印发潮南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潮南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管理细则》业经区委常委会议、四届四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质监局反映。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
潮南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违法行为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潮南区打假责任制,规范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全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和各村(社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打假工作的规定和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效措施,加强协作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镇(街道)、各有关打假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打假工作中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切实加强打假队伍建设和财力、物力的投入。人力不足的应予充实,对素质较差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在经费、交通和通讯工具、技术检测设备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2、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有关各类市场管理。
3、对各种生产、销售、用电、仓储、运输活动加强巡查监管,发现制假售假线索及时组织查处或移送有关执法部门查处。
4、对在打假中查获不属职权范围的物品,应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在打假中查获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查获机关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禁发生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行为。
5、保护打假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提供良好的办案条件。不得为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不得纵容或放任当地群众和不法分子对打假执法人员进行阻拦、围攻、威胁和打骂等行为。
第四条 各有关打假执法部门、各镇(街道)、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群众举报和舆情反映的线索不认真、不及时排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或清查不力、巡查不到位,被上级执法部门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泄露打假信息,导致违法人员逃脱,转移涉假物品,影响案件查处的。
4、庇护或纵容制假售假行为,为其通风报信、说情,帮助违法分子逃避处罚的。
5、以打假为名,擅自开展检查,索取、收受被检查对象钱物的。
6、有关职能部门在打假过程中,不认真登记涉案物品,擅自处理,发现不属职权范围的物品,不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的。
7、对上级执法部门执行打假任务时配合不力,或以种种借口推托、消极对待、放任、纵容、挑动不法分子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打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参与制假、售假的,甚至阻挠执法,充当保护伞的;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的。
9、有关职能部门弄虚作假,或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不依法处理、以罚代刑的。
10、对打假工作部署贯彻不力,对本地打假工作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保障不到位的。
11、对上级查处的打假案件不提供真实情况或进行错误引导的。
12、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区级有关打假职能部门牵头查处,查获制假场所或涉假物资仓储点的。
在本行政区域一个月内查获制假涉假案件累计达到3宗,或一个季度内查获制假涉假案件累计达到5宗的,对所在村(社区)包片干部、治保主任或其他分管打假工作干部予以问责。查获正在生产制假烟机1宗或一个月内查获制假涉假案件超过3宗、1个季度内累计超过5宗的,对所在村(社区)“两委”包片干部、治保主任或其他分管打假工作干部予以免职,主任、支部书记予以停职,并追究有关责任。
在本行政区域一个月内查获6宗案件,对所在镇(街道)分管打假工作领导、承担打假工作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查获正在生产制假烟机1宗的,对所在镇(街道)打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包片或联系村(社区)班子成员、派出所包片副所长予以停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查获制假涉假案件累计达到10宗的,对所在镇(街道)打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包片或联系村(社区)班子成员、派出所包片副所长予以停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由市级有关打假职能部门牵头查处,查获制假场所或涉假物资仓储点的。
在本行政区域一个季度内查获制假涉假案件累计达到2宗或1宗制假涉假案件且货值大(5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村(社区)包片干部、治保主任或其他分管打假工作干部、主任、支部书记予以问责。查获正在生产制假烟机1宗或一个季度内查获制假涉假烟手工包装窝点、仓储案件累计达到3宗及以上的,对村(社区)主任、支部书记予以停职,并追究其责任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在本行政区域一个季度内查获制假涉假案件累计达到5宗的,对所在镇(街道)分管打假工作领导和承担打假工作的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予以问责。查获正在生产制假烟机1宗的,对所在镇(街道)分管打假工作领导、承担打假工作的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予以停职,并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对行业主管打假职能部门内设一级打假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查获的制假涉假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镇(街道)主要领导及行业主管打假职能部门分管打假工作领导予以问责。
(三)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及外地市级以上)有关打假职能部门牵头查处,查获制假场所或涉假物资仓储点的。
在本行政区域半年内查获制假涉假案件,对所在村(社区)主任、支部书记予以问责,对包片干部、治保主任或其他分管打假工作干部予以免职。查获正在生产的制假烟机1宗或查获制假涉假、仓储案件货值大(100万以上)的,对所在村(社区)主任、支部书记予以免职,并追究其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
在本行政区域半年内查获制假涉假案件累计达到3宗的,对所在镇(街道)分管打假工作领导、承担打假工作的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予以问责。查获正在生产制假烟机1宗或半年内查获制假涉假、仓储案件货值大(100万以上)、累计超过3宗的,对所在镇(街道)分管打假工作领导、承担打假工作的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予以停职,并追究其责任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对行业主管打假职能部门分管打假工作领导、内设一级打假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查获的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宗数货值大(100万以上)5宗以上的,对所在镇(街道)主要领导及行业主管打假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一)在本行政区域,村(社区)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发现并提供了具体制假涉假线索,镇(街道)主动查处制假涉假案件的,经办案部门核实,镇级查处2宗制假涉假案件可以抵减区级行业主管职能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制假涉假案件1宗。
(二)在本行政区域,区级行业主管职能单位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发现具体制假涉假线索,并主动、配合查处制假涉假案件的,经办案部门核实,区级查处2宗制假涉假案件可以抵减市级行业主管职能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的制假涉假案件1宗。
第七条 对上述有关人员予以问责、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决定,由区纪委监委商区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细则由区打假办负责解释。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