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我区房地产开发和“三旧”改造项目配建公租房执行的是2014年4月2日《印发〈汕头市潮南区房地产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公租房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汕潮南府办〔2014〕13号)和2016年7月11日《印发关于对〈汕头市潮南区房地产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公租房实施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汕潮南府办〔2016〕29号)二个文件,文件实施至今,已不适应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现状,为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基于以下原因,对文件进行修改:
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提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是公租房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二是公租房实际需求不足,我区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2013、2015年政府共投资432万元建设公租房38套(其中峡山6套、两英32套),建成后一直分配困难,多次被省审计揭示存在公租房建成闲置未分配的问题。对此,区住建局想方设法,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范围,但仍存在分配困难的情况。
三是市本级没有新建商品房配建公租房的规定,只是在“三旧”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套保障性住房。
二、《意见》共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配建对象和比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不配建公租房,“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宅项目,按可建住宅计容建筑面积配套保障性住房。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 2%比例配套保障性住房;其余商品住宅项目均按可建住宅计容建筑面积的 1%比例配套保障性住房。
(二)关于配建方式。改造主体在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应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明确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及比例。
项目应配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实物配建及货币认购两种方式:
1.实物配建方式:在同一镇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多个“三旧”改造项目依法需配套保障性住房的,经改造主体协商同意,可以在其中一个项目集中配建,优先安排在首先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等需求。
2.货币认购方式: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标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我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认定。当上一年第四季度商品住宅销售均价低于或者超过整年商品住宅销售均价的10%(含本数)时,则按上一年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认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计测算后在政府网站公布。
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 2.5(含 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三旧”办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可不配套保障性住房。
(三)关于配建公租房产权问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改造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名下。
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 2020 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9月14日止。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潮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