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潮南府〔2024〕10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4年5月9日发布实施。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意义
十八大以来,中央确立了治理重心下移、管理和执法力量下沉的战略安排,决定由各地根据实际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管理事项下放给地方和基层。2023年以来,省、市、区全面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明确要求推动赋权强镇和强镇赋权,强调要“突出把镇(街道)的功能做强,优化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能,合理下放职权,积极向上级争取,赋予镇(街道)部分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公告》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对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推动扩权赋能强镇不断走深走实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将直接面向群众、乡镇(街道)能够承接的服务事项依法下放”。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是《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调整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
四是《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3〕64号)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行使的政务服务事项,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道)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区(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依法定程序调整由镇(街道)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实施名单、实施时间及需废止的有关文件。
二是区各有关部门与各镇(街道)的职责分工及衔接交接要求。
三是《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明确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3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