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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2021-07-13 15:46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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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1 总则 4

  1.1目的 4

  1.2依据 4

  1.3适用范围 7

  1.4工作原则 7

  2 应急组织体系 8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8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14

  3 应急响应 16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18

  3.2预警 20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23

  3.4事态研判 26

  3.5应急监测 26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28

  3.7应急处置 30

  3.8响应终止 34

  4 后期工作 35

  4.1后期防控 35

  4.2事件调查 36

  4.3事件总结 37

  4.4损害评估 38

  4.5善后处置 38

  5 应急保障 40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40

  5.2应急队伍保障 41

  5.3应急物资保障 41

  5.4经费保障 41

  5.5其他保障 42

  6 监督管理 42

  6.1宣教培训 42

  6.2责任与奖惩42

  7 附则 43

  7.1名词术语 43

  7.2预案解释权属 44

  7.3预案演练和修订 44

  7.4预案实施日期 45

  1总则

  1.1目的

  为切实加强潮南区预防和应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的污染事件控制能力,保障我区供水安全,及时有效处理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指导要求,特对《汕头市潮南区饮用水源突发事件污染应急预案》(汕潮南府办〔2016〕63号)进行修编,形成《汕头市潮南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编)》(以下简称“预案”)。

  1.2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015.1.1

  起施行,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于2006年1月22日颁布实施);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

  50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

  3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水资源〔2000〕2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280号);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函〔2017〕280号);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汕府办函〔2018〕168号);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12月29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汕头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汕府〔2021〕3号);

  《汕头市潮南区饮用水源突发事件污染应急预案》(汕潮南府办〔2016〕63号);

  《汕头市潮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潮南府〔2011〕34号)

  1.3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潮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类型包括:

  (1)生物性污染。以藻类暴发、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传播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故。

  (2)化学性污染。以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铭、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故。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引发的各种水污染事故。

  1.4工作原则

  应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体系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应对措施采取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潮南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应急组织指挥部

  为应对一般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简称“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一位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根据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潮阳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潮南供电局、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指导配合新闻发布工作。

  (2)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范围的划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处置工作;负责日常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按照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区涉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交事件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3)区应急管理局: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可能产生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研判,协助组织应急体系建设及处置工作开展;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协助环境应急事件后期恢复重建。

  (4)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区粮食(含使用植物油)和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品种目录,负责区级储备粮、储备物资的行政管理,组织开展仓储管理,指导全区地方储备粮、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产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重点物资等供应调度;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6)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件现场警戒工作;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7)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8)区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规范和区政府的安排部署,筹集、保障本预案中区政府应负责的应急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配合开展应急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工作。

  (9)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工作。

  (11)区水务局:负责开展水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影响我区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区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作。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协助做好渔业船舶对水质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疾控机构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确保居民的饮水安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技术鉴定单位开展人员伤害鉴定。

  (1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

  (15)区城管局:负责指导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中发生的垃圾的处置,做好突发性环境事件中涉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问题的协调处置工作。

  (16)区自然资源分局:加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管理,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植被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协同水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内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地内违法用地行为;参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开展林业生态修复,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负责指导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17)潮阳区气象局:负责分析气象条件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处置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提供有关饮用水源地的气象条件预警。

  (1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协助主管部门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处置等。

  (19)潮南供电局: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中电力维护、抢修、供应等电力保障工作。

  (20)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取水口监督管理,发生污染事故时应急处置,在取水口布设围油栏,加强维护清理,及时关闭取水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调度工作,做好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

  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2.1.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应参照区的形式建立、健全。

  设立本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本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体系,编制本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发生在本辖区的一般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对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参与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较大及以上突发性环境事件,及时对本辖区内可能造成影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对和善后工作;按照《汕头市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开展。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区有关单位进行指导。跨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区级协调处置的、指挥部协调的,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者向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提出。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可成立现场指

  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

  援工作。相关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

  (试行)》开展,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

  指挥官的统一指挥。

  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置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综合协调组、专家咨询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专家咨询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依托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区应急专家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领域专家参加,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1.执行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处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和指令;

  2.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报告;

  4.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

  5.通知环境监测或卫生(疾控)部门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6.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7.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8.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9.调派救援设备器材、人员车辆等。

  指挥机构的组成及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见附表1所示,现场应急专项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见附表2。

  3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信息收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单位职能,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日常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在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环境监管,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信息收集范围应与水源地调查范围保持一致,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应急电话,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即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

  (2)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区水务局通过定期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变化信息,也可以通过集成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获取水质预警信息;

  (3)区生态环境分局可通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固定源异常排放的信息;

  (4)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可通过车辆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可通过藻类密度变化的监测获得水华事件的信息;

  (5)通过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收集信息。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通过日常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相关单位报告获得事故信息的,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部门应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并通过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上述调查工作,同时将有关信息报告至区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由区政府立即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和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发布预警信息。

  确定响应级别后,由区政府组织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及应急专家赶赴现场,成立现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根据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分为橙色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当污染物迁移至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专家咨询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专家咨询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控制事件苗头。通知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时,要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控制责任人。受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对自身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采取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和评判,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预警发布和级别调整

  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具体符合条件如下:

  (1)进入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地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专家咨询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发现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时,有义务通过110、12345、12369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具体报告程序如下。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2)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行政区域的镇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3.2信息上报

  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等其他相关成员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可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企业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信息通报

  (1)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邻区(县)时,经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批准,由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邻区(县)相关机构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情况,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影响。

  (2)当邻区(县)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我区时,由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经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启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当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居民饮用水水质时,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应及时核实情况,将事件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按规定流程及渠道向公众发出警报或公告,以确保公众了解有关信息;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消息,有利于澄清事故传言,减少谣言的流传。

  3.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应急机构组成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对涉及事故点的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水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位置的距离和可能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将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应急监测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由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数据共享的预警平台,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突发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报告形成后,应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应急监测流程如下: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要求,根据污染现场的实际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和气象条件等,确定监测控制的主要污染因子,明确对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制定监测方案,布设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在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立即成立调查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生物性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状况。

  (2)化学性污染:重点排查工业企业,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涉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对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釆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釆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桥面收集系统、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水利枢纽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釆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水利枢纽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地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专家咨询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地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应急方案中明确。

  针对污染类型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附表3所示。

  3.7.2现场调查

  (1)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及专家咨询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3)由现场应急监测组对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域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证据材料。

  3.7.3供水安全保障

  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应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活性炭吸附处理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应急组织指挥部负责协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中应急供水、罐装饮用水的市场供应、配送、调度和负责组织、发放饮用水等救济物资。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应急供水遵循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用水缺乏时应首先保证生活用水需要,其次满足生产用水需要;建议关停某些用水量大的工厂或服务性行业;公众应时刻牢固树立节水观念。在取水口关闭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物资保障组向群众分发煮沸的洁净水或灌装水,做好联络协调灌装水服务供应商的工作。

  3.7.4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潮阳区气象局及各镇(街道)按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当发生较大及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负责物资调度。先期处置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药剂。如中和剂、混凝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及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污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7.5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安排新闻宣传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8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3.8.1响应中止条件

  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的应急监测队伍的监测结果达到“水源地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的目标时,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潮阳区气象局等部门应向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建议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终止:

  (1)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发生向水域扩散的情况;

  (2)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达标;

  (3)恢复正常取水。

  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响应中止后,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应安排新闻宣传组第一时间通过短信、网络、电话、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发布响应中止的信息。

  3.8.2响应中止程序

  (1)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向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汇报,由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建议批准下达响应终止的命令;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精神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后期防控的工作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针对已围堵及处理收集的油品、化学品、重金属废液等进行回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打捞后的漂浮物收集后视漂浮物的物质种类进行统一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2)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在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后,对其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4)部分污染物导流到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它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4.2事件调查

  4.2.1调查内容

  由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组织相应调查组,查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肇事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防范、日常监督管理、地表式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调查资料和事件回放情况,调查组集体对事件进行定性。

  4.2.2调查报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事件导致损失情况、环境保护改善措施、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4.3事件总结

  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协助区政府开展事件总结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资料整理。将事件工作日志、事件动态报告、监测数据、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等文字资料,事件现场工作照片、录像等影音像资料收集整理,集中归档,一事一档。

  (2)事件回顾。潮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特大或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对发生和处置过程进行梳理,利用影音像资料和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平台资料,结合污染物扩散模型,模拟事件发生、演变和处置过程,再现事件发展全过程,为事件全面总结提供资料基础。

  (3)事件总结。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形成事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等方面内容。

  4.4损害评估

  4.4.1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可由政府组织具备一定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和水质安全防控等学科背景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开展。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提供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损害基本信息,配合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4.2开展评估

  评估组织或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计划,重点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分类统计突发水环境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

  4.4.3评估报告

  评估组织或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报送区政府。通过科学评估,为及时消除污染隐患,恢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尽快实现正常取水供水提供保障。

  4.5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提供政策、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组织开展疏散人员和受影响人员的回迁、安置、治疗、补偿、心理援助。

  (2)对污染物开展分类回收和处置。对疑似危险废物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对明确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或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非危险废物的处置,依照相关法规进行。

  (3)及时结清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援产生的费用;及时返还被征用的应急物资;实施应急征用或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采取的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依相关规规定开展补偿。

  (4)对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和防止污染损害扩大,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产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向相关责任方提出和进行追责、追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工作。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其他方面的损害赔偿工作,依相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实施。

  (5)制订恢复重建方案,尽快恢复当地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做好污染损害补偿、受损区域重建等工作。

  (6)开展相关保险理赔和应急基金使用工作。

  5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内容。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加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保护。设立各种水源地标记,并向当地人民宣传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划分范围和管理规定,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通过建立信息发布等制度,强化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饮水安全的氛围,重点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村民和单位进行水源保护知识、法规的教育,提高当地人民自觉遵守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意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对水资源保护进行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宣传,提高全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应急队伍相关人员应熟悉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能通过手机及内部电话通讯快速通知上级应急单位和外部应急机构的通讯信息。当应急队伍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应急小组人员,并更新本预案文本里的联系方式,确保通讯无阻。

  5.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培训及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各专项工作组和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经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及演练,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3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档案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和装备能够及时供应。应急物资、器材、设施的准备、存放、保护和维护均由应急物质保障组负责。在非应急状态下,区环境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区卫生健康局发放应急装备的月点检表,各使用部门每月盘点记录于点检表汇总,及时更新、补缺。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熟悉的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情况,以便应急时能迅速反应。

  5.4经费保障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预防、预警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需由政府承担部分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镇(街道)分级负担,执行中根据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通过动用预备费或调剂项目资金等方式保障应急经费。

  5.5其他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区域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水平。

  6监督管理

  6.1宣教培训

  区、镇(街道)应急组织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2责任与奖惩

  对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事态扩大,危害加剧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7.1.2饮用水水源地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地外划定准保护区。

  7.1.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以下简称水源地风险物

  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7.1.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地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7.1.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7.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预案演练和修订。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演练内容主要包括在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各小组配合情况、人员应急能力等。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当涉及预案相关部门职能变动,由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能变更情况对预案进行修编。

  7.4预案实施日期

  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生效,方案有效期五年。

  附表:表1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表2现场应急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表3超标项目对应推荐处理技术。

  1环境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应急组织

指挥机构

负责单位

日常职责

应急职责

总指挥

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进行审定、批准;

(3)保障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经费的投入。

(1)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2)按照预警和应急启动及终止条件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3)审核突发环境事件的险情及应急处理进展等情况;

(4)发生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5)发布现场处置命令。

副指挥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一位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1)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工作,协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2)检查、督促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准备工作;

(3)监督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审查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1)协助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任务;

(2)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

(3)及时向场外人员通报应急信息;

(4)对应急行动提出建议;

(5)负责停止取水后公众日常饮用水调度;

(6)控制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7)指挥现场协调应急行动与场外操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生态环境分局

(1)组织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

(2)负责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组织应急的培训、演练等工作;

(4)防范企业生产导致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及通报事故信息。

(1)上传下达指挥安排的应急任务;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

(3)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并负责人员配置、资源分配、应急队伍的调动;

(4)负责事故信息的上报,并与相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5)保护事故发生后的相关数据;

(6)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负责单位

日常职责

应急职责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

-

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指导配合新闻发布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范围的划定工作;负责日常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能力建设。

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处置工作;按照区应急组织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区涉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交事件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

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对突发事件发生时可能产生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研判,协助组织应急体系建设及处置工作开展。协助应急事件后期恢复重建。


区发展改革局

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全区粮食(含使用植物油)和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品种目录,负责区级储备粮、储备物资的行政管理,组织开展仓储管理,指导全区地方储备粮。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产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全区重点物资等供应调度;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通信保障保障。


区公安分局

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指导人员疏散和事件现场警戒工作;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区司法局

负责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


区财政局

按现行财政规范和区政府的安排部署,筹集、保障本预案中区政府应负责的应急资金。

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配合开展应急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

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工作。


区水务局

负责开展水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影响我区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区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

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

负责组织协调疾控机构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应急监测,确保居民的饮水安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技术鉴定单位开展人员伤害鉴定。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指导、协调区广播电影电视及新闻媒体等开展宣传教育。

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


区城管局

负责指导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水厂的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中发生的垃圾的处置,以及做好突发性环境事件中涉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问题的协调处置工作。


区自然资源分局

加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管理,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植被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协同水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内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地内违法用地行为。

参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开展林业生态修复,参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负责指导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潮阳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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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提供有关饮用水源地的气象条件预警。


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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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故现场人员搜救、抢险作业,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处置等。


潮南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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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中电力维护、抢修、供应等电力保障工作。


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

负责日常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取水口监督管理。

发生污染事故时应急处置,在取水口布设围油栏,加强维护清理,及时关闭取水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应急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

应急组织机构

日常职责

应急职责

应急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局、潮阳区气象局配合。

熟悉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要求,水体应急修复工作的步骤,积极参与培训、演练等工作,保证事故下的及时抢险修复。

(1)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负责应急调查及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气象局、区卫生健康局、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等参加。

负责日常水源、水厂和用户水龙头的水质监测;负责应急监测设备的维护及保养等;参与相关培训及演练,熟悉应急工作,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负责制定现场应急监测方案,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区水务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潮南自来水有限公司等参加。

负责备用水源或应急供水车的管理工作;参与相关培训及演练,熟悉应急工作。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

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潮阳区气象局等参加,各镇(街道)具体负责。

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管理工作;参与相关培训及演练,熟悉应急工作。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质、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专家咨询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船舶污染等领域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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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研判,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综合协调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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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做好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潮南区各镇(街道)在按照属地管理参与应急组织工作;同时对照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安排,做好本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

  超标项目对应推荐处理技术

超标项目

推荐技术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

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

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铁、锰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

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

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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