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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1-06-25 19:53
  • 来源:本网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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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21日以粤府土审(委)〔2021〕2号文批复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1日以汕自然资函〔2021〕151号文批复我区,同意我区将井都镇古埕经济联合社、和丰经济联合社、连丰经济联合社、平湖东经济联合社、平湖西经济联合社、平湖新经济联合社、上南经济联合社、神山经济联合社,雷岭镇仕可经济联合社,陇田镇华林经济联合社、田二经济联合社、田三经济联合社、田四经济联合社、南阳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466.213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潮南区段)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井都镇古埕经济联合社、和丰经济联合社、连丰经济联合社、平湖东经济联合社、平湖西经济联合社、平湖新经济联合社、上南经济联合社、神山经济联合社,雷岭镇仕可经济联合社,陇田镇华林经济联合社、田二经济联合社、田三经济联合社、田四经济联合社、南阳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共计466.213亩,土地地类:农用地444.709亩,建设用地2.288亩,未利用地19.216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我区井都镇古埕经济联合社、和丰经济联合社、连丰经济联合社、平湖东经济联合社、平湖西经济联合社、平湖新经济联合社、上南经济联合社、神山经济联合社,雷岭镇仕可经济联合社,陇田镇华林经济联合社、田二经济联合社、田三经济联合社、田四经济联合社、南阳经济联合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汕发〔2009〕10号)精神,并参照周边项目征地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466.213亩,征地综合补偿款总额为6993.135万元。具体详见下表:

镇别

村居

面积(亩)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万元)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万元)

补偿款总额(万元)

井都镇

古埕居委

27.74

23.913

0

3.827

300.25

115.8425

416.0925

井都镇

和丰村

33.164

33.164

0

0

332.554

164.8985

497.4525

井都镇

连丰村

13.734

13.734

0

0

131.552

74.458

206.01

井都镇

平湖东居委

7.707

7.707

0

0

82.4243

33.1807

115.605

井都镇

平湖西居委

6.255

6.255

0

0

72.5653

21.2597

93.825

井都镇

平湖新居委

12.798

12.798

0

0

105.8633

86.1067

191.97

井都镇

上南居委

62.804

50.211

0.386

12.207

750.2674

191.7851

942.0525

井都镇

神山居委

40.541

40.536

0

0.005

466.5238

141.5837

608.1075

雷岭镇

仕可村

1.982

1.982

0

0

17.5862

12.1363

29.7225

陇田镇

华林村

68.429

68.429

0

0

766.3441

260.0834

1026.4275

陇田镇

田二村

5.717

5.717

0

0

60.8837

24.8638

85.7475

陇田镇

田三村

153.267

151.797

0.621

0.849

1699.8685

599.1365

2299.005

陇田镇

田四村

5.532

3.204

0

2.328

60.5368

22.4432

82.98

陇田镇

南阳村

26.543

25.262

1.281

0

270.5658

127.5717

398.1375

总计

466.213

444.709

2.288

19.216

5117.7852

1875.3498

6993.135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留地安置问题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办理,由被征地单位选择落实留用地一并报批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井都镇古埕经济联合社、和丰经济联合社、连丰经济联合社、平湖东经济联合社、平湖西经济联合社、平湖新经济联合社、上南经济联合社、神山经济联合社,雷岭镇仕可经济联合社,陇田镇华林经济联合社、田二经济联合社、田三经济联合社、田四经济联合社、南阳经济联合社。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所属井都镇古埕经济联合社、和丰经济联合社、连丰经济联合社、平湖东经济联合社、平湖西经济联合社、平湖新经济联合社、上南经济联合社、神山经济联合社,雷岭镇仕可经济联合社,陇田镇华林经济联合社、田二经济联合社、田三经济联合社、田四经济联合社、南阳经济联合社调查核定的结果为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30日。

  十、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0754-89606639。

  特此公告。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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