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通知》(粤水河湖函〔2022〕2493号)及汕头市水务局的提醒函(汕水河长函〔2023〕78号)的要求,潮南区的新溪大溪、新坛港及陂沟尾沟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严格按技术标准复核优化调整后,现将新溪大溪、新坛港及陂沟尾沟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07月29日第二次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二次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
(7)《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8)《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
二、划定标准及范围
划界标准根据《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汕头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的规定,新溪大溪、新坛港主要采用“堤防直接为防洪挡墙或无明显背水坡脚的,以堤身结构外边界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5米以内区域”、“堤防背水侧堤脚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5米以内区域”、“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新坛港(田一村段)的沙洲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采用“天然河道划界方式”,即以沙洲的加固坎为基准线,向沙洲内部方向外扩5米作为管理范围线;陂沟尾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采用“天然河道划界方式”,即以加固坎线、斜坡顶线为基准线,外扩5米或10米。
三、划定名录
四、相关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管理要求,参照《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执行(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五﹑其他事项
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原权属不变﹔
联系电话:0754-87787946
特此公告。
附件:潮南区新溪大溪、新坛港及陂沟尾沟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优化调整成果图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