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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2-01-14 16:1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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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和农村财务会计监督管理,巩固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促进我区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参考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对《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2014)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824日起分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广泛征询,并于2021412日起至2021418日在潮南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汇总修改形成了《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2021年)(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分十九章,共九十四条条款,主要原规定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会计主体责任明确发生经济业务的审核层级和审核权限,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审批监管和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征地补偿费、专项资金、债权债务等容易产生问题的经济事项的核算、管理、监督,强化本办法在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方面的规范性作用。同时,为避免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后续出台的规定出现偏差和更新不同步的情况,对于涉及到工程项目管理、三资交易等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内容,予以删除简化,以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为准,以维护制度的统一性。

三、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涵盖了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工作,涉及面广,主要明确以下问题:

(一)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居和自然村(片)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合作经济组织。“政经合一”的村(社区)执行本办法,“政经分离”的村(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其财产和向其摊派。

(三)明确会计主体责任,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的规定,参考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地方实际,重新制订财务审批限额制度,明确行政村居和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批限额及分层次审批级次,以及财务预决算等审批程序。

(四)明确因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集体经济组织无法按开支审批程序召开相关会议审批的,报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并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报。

(五)根据《关于启用潮南区新版农村经联社统一收据的通知》(潮南财农管〔20211号)的规定,明确区财政局统印的新版统一收据和现金支付凭证的使用管理要求。

(六)明确非农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七)明确出纳员日常备用库存现金限额按集体经济组织35日的零星开支所需,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如因抗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每月月末现金备用金如超限额,出纳员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该书面说明应装订在会计凭证中。

(八)进一步明确行政村居和自然村(片)集体经济组织的借出和借入款项的审批程序,增加个人因公借款的规定,规范债权债务的管理。

(九)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的内容。

(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村(社区)“两委”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3号)的规定,明确村(社区)各类人员津补贴发放的程序和要求。

四、实施时间及其他说明

管理办法202211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汕头市潮南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2014)同时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汕头市潮南区财政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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