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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潮南区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引(暂行)〉的补充意见》的政策解读
  • 2022-07-08 15:22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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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潮南区“工改工”工作开展,在《潮南区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引(暂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以及企业申报改造过程存在的实际问题,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形成《关于〈潮南区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引(暂行)〉的补充意见》(下称《补充意见》)。

二、《补充意见》的框架

《补充意见》共九条,第一条关于政府主导改造片区补偿方面;第二条关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方面;第三条关于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面;第四条关于企业或个人自行改造厘清补偿方面;第五条关于保留既有建筑物进行改造方面;第六条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方面;第七条关于提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方面;第八条关于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第九条关于项目监管方面。

三、主要特点

(一)关于政府主导改造片区补偿方面

政府主导改造涉及民宅部分的土地,退迁用地面积按1∶1.3计算(超出的0.3严格控制作为公共道路及绿化用地等),涉及的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参照《汕湛高速征拆补偿标准》执行。

政府主导改造片区符合“三旧”入库条件的,按照“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由村(居)集体申请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交由政府进行收储,收储费用中涉及村庄集体的补偿统一按照潮南区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村(居)集体不再划留用地和办理农民社保等事项;不符合“三旧”入库范围内的土地,按现行征地政策执行。

(二)关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方面

在编制改造方案时应相应完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罚手续,其中没有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集体用地(含历史上已作出行政处罚),“三旧”类按违法用地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罚款,实施拆除的,可不处罚违法建设行为。涉及需保留的没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完善手续前按照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进行处罚,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罚款进行处罚,涉及职权下放的按规定执行。

(三)关于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面

改造片区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不符合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可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调整的,由所在镇(街道)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办理。

(四)关于企业或个人自行改造厘清补偿方面

“三旧”类“工改工”企业或个人自行改造项目,历史已付补偿款低于征地时同期《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应予以补足;历史已付补偿款不低于征地时同期《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原则上不要求再次补偿,村(居)集体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补偿的,需自行与企业协商一致,补偿金额含历史已付补偿款合计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前当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

属“三旧”类“工改工”项目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改造的,在该项目补缴地价款中安排三分之一奖补所在镇(街道)、村(居),其中镇(街道)、村(居)按3:7的比例分配。

(五)关于保留既有建筑物进行改造方面

“工改工”项目涉及保留既有建筑实施改造的,在标图入库阶段,各镇(街道)应对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初步判断。涉及拟保留的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合法手续的,需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综合评估报告,完善手续存在问题的可按“一厂一策”报区“工改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方面

村(居)集体主导、企业或个人自行改造的“工改工”项目可凭原缴费有效凭证,按应征收建筑面积扣除已征收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面积后,按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执收。

(七)关于提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方面

改造主体可在申报项目改造方案的过程中同步申请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审查的设计方案可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实施“带方案出让”。

(八)关于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

涉及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工业遗址、厂房等,不能随意迁移拆除;禁止迁移、砍伐古树名木,严格审批树木砍伐、迁移。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须依法履行相应审批和备案程序。

(九)关于项目监管方面

“三旧”类“工改工”项目由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与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区发改部门、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与“工改工”改造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发展协议。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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