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特种设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经我局核查,决定对广东弘益纺织有限公司等50家使用单位85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相关使用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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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号:44051402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