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陈俊龙:
本局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潮南市监处罚〔2025〕22号),内容详细见附件。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潮南市监处罚〔2025〕2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规定的方式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潮南市监处罚〔2025〕22号).pdf
联系人: 郑馥宗、曾城 联系电话: 87781568
联系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广汕公路东山路段(峡溪路口)
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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