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胡武创、胡凯丽:
本局于2025年4月25日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汕潮南市监处罚〔2025〕11号),并于当日对你们公告送达该文书,截至2025年5月25日为止,你们未前来我局领取文书,视作该文书已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11046.81元;2、对商标侵权行为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278970.12元,合计罚没款290016.9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汕潮南市监罚催〔2025〕131126号),内容详细见附件。
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汕潮南市监罚催〔2025〕13112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们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汕潮南市监罚催〔2025〕131126号).pdf
联系人: 庄洪坚、曾城 联系电话: 87781568
联系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广汕公路东山路段(峡溪路口)
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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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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