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山街道周文雄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洗发露商品案
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汕头市潮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201806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周文雄 |
被处罚单位经营者姓名:周文雄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汕潮南﹚质监罚字〔2018〕JA08号 |
案由:峡山街道周文雄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洗发露商品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周文雄于2018年4月27日至5月4日生产(代他人加工)假冒他人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清爽去油型,净含量:200ml)1152瓶,货值28224.00元,尚未交货,查无违法所得。另,执法人员同时查获“海飞丝”清爽去油型去屑洗发露空瓶140个及手动简易灌装器1支。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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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汕头市潮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8年6月5日 |
公开日期: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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