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预〔2013〕3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规定要求,我区率先在全市开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活动,对2012年以前的存量资金进行清理,并按规定收回4.6亿元。收回的资金除消化历年挂账遗留外,部分作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执行重大减收、增支因素的弥补。我们的做法突出三方面的亮点:
一是清理时间突出“早”。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区立即着手对存量资金进行全面清理,但由于存量资金收回涉及到部门利益,且当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经反复分析研究后,于2014年将确定不需要使用的资金2.17亿元收回财政重新安排。201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对盘活存量资金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措施进一步阐明。我区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在2014年清理的基础上,将达到规定时间的存量资金2.43亿元全部收回财政总预算。二次合计收回存量资金4.6亿元。
二是清理范围突出“全”。我区对存量资金的清理严格贯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横向到边”指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包括以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列支挂存)以及财政专户结余结转的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纵向到底”指对资金指标由区财政代编但未下达到部门、已分配到部门但部门未使用的存量资金进行全面清理。
三是盘活措施突出“活”。(一)对一般公共预算2013年1月1日以前结转(不含以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列支挂存)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至2015年底仍有较大结余的,作为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处理。(二)对2013年1月1日以前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由区财政代编、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全部收回并冲减挂账遗留;对2013年1月1日以前已分配到部门但尚未使用的,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果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的,超过部分继续冲减挂账遗留。(三)对收回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资金,原则上对应原资金使用的类级科目,缓解今年及明年财政支出压力。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