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6号(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第6号
汕头市世纪怡美制衣有限公司:
法人:李佳锋
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661515490H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港美乡大道东四街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3月8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司建设于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港美乡大道东四街2号的印染项目,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产生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接向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8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2017年3月8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该印染项目的生产,一个月内拆除排污管道。否则,你司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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