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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6号(2)
  • 2017-06-07 14:58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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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第6

 

汕头市世纪怡美制衣有限公司:

法人:李佳锋

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661515490H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港美乡大道东四街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201738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司建设于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港美乡大道东四街2号的印染项目,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产生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直接向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38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201738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该印染项目的生产,一个月内拆除排污管道。否则,你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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