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第7号
汕头市雄进织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35037226G
法人:李楚雄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下东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3月8日到你司现场检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西侧围墙边排污沟发现有一排污管,生产废水通过该管道直接向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8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司立即停止印染项目生产,立即落实整改。否则,我局将报潮南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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