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第11号
汕头市嘉林隆印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398189850C
法人:张小刚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西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3月10日到你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技术人员现场提取总排口水样送检,经化验,根据(潮南)环境监测SB字(2017)第036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废水样品S17031101中CODcr、氨氮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10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2017年3月14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潮南)环境监测SB字(2017)第036号〕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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