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第12号
汕头市佳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949742K
法人:周再希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长虹路35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及监测站技术人员2017年3月13日到你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监测技术人员在你司锅炉排放烟气的排气口进行采样,经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潮南)环境监测QB字(2017)第020号显示,你司烟囱废气样品中烟尘折算后浓度(mg/m3)、烟气SO2折算后浓度(mg/ m3)、烟气NOX折算后浓度(mg/ m3)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13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3月20日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3月15日监测报告〔(潮南)环境监测QB字(2017)第020号〕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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