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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12号
  • 2017-06-07 15:01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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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第12

 

汕头市佳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949742K

法人:周再希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长虹路35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及监测站技术人员2017313日到你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监测技术人员在你司锅炉排放烟气的排气口进行采样,经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潮南)环境监测QB字(2017)第020号显示,你司烟囱废气样品中烟尘折算后浓度(mg/m3)、烟气SO2折算后浓度(mg/ m3)、烟气NOX折算后浓度(mg/ m3)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313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320日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315日监测报告〔(潮南)环境监测QB字(2017)第020号〕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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