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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18号
  • 2017-06-07 15:03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第18

 

林世民(潮南区两英镇四十亩村“林世民”印花工场) :

经营者:林世民

    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210212955

详细地址:潮南区两英镇四十亩村英深路北4巷楼房五楼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2017413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建设于潮南区两英镇四十亩村英深路北4巷楼房五楼的布印花项目,配套简易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通过PVC塑料管道直接排入工场外北侧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向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413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停止该裁片印花项目生产,一个月内拆除排污管道。否则,你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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