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责改字[2017] 19号
汕头市丰诚织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147250922999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永丰永丰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松武
2017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司染整车间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你司设施巴氏槽排放口提取水样送检,经监测,根据(潮南)环境监测SB字(2017)第090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司废水样品编号S17040803中CODcr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8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2017年4月14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4月11日监测报告(潮南)环境监测SB字(2017)第090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5142012000012)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否则,你司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局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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