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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54号
  • 2017-08-29 15:25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54

 

广东雅信织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462759758

法定代表人:卓文龙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科技工业园2-02A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汕头市环保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518日到你检查时,监测站技术人员在总排口提取水样送检,经化验,根据(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7)第201700242050010101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废水样品S17051900242001CODcr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66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7526日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7)第201700242050010101号〕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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