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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47号
  • 2017-10-16 14:28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责改字[2017]47

 

汕头市恒德织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5940562620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沟湖西环路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文森                              

    2017519日,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到你司提取总排口水样送检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化验,根据(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7)第201700250450010101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废水样品S17052200250401PH值、CODcr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67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201767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7)第201700250450010101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5142014000016)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否则,你司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局

                                20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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