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责改字[2017]86号
汕头市潮南区两英兴弟织造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315034133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银弟
地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鹤丰村鹤星
2017年6月12日,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到你厂提取总排口水样送检。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化验,根据〔(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7)第201700284750010101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废水样品S17061300284701中(CODcr)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9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2017年6月29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7)第201700284750010101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5142014000036)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否则,你厂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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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号:44051402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