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10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第108号
汕头市潮南区永发电子厂:
法定代表人:林楚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99352487D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西环公路北新工业区B10号第F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24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建设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西环公路北新工业区B10号第F栋的线路板生产项目,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境保护环评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24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第二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9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该电子线路板项目生产。否则,你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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