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第121号
林俊福(潮南区两英镇崎沟村“林俊福”印花工场):
经营者:林俊福
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110216794
详细地址:潮南区两英镇崎沟村峡英路中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2017年10月13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建设于潮南区两英镇崎沟村峡英路中段的裁片印花项目,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PVC塑料管道直接向该工场西侧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10月13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立即停止该裁片印花项目生产,一个月内拆除排污管道。否则,你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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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号:44051402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