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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110号
  • 2018-01-10 16:22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110

 

汕头市廷强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398042349N

法人代表:林汉廷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西横串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7830日到你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司污水治理设施砂滤池反冲洗PVC回流管未接入调节池,直接连通厂区地面。现场检查时,虽然没有废水排放,但设施进行反冲洗时废水可以通过该排污管口向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830的《现场检查记录表》、《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司立即拆除该排污口,否则,你司将可能承担停产整改及其他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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