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7〕第113号
汕头市粤东联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079731648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联丰工业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8月30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司建设于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联丰工业城的电子线路板生产项目,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境保护环评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30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表》、《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9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72条。我局决定: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该电子线路板项目生产。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你司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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