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2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28号
汕头市潮南区成田荣利针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4MA4W592U3B
法定代表人:马化荣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家美家三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3月29日到你厂开展联合交叉检查,技术人员现场在你厂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提取水样送检,经揭阳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根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你厂废水样品S18032806(巴歇尔糟总排口)中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3月29日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令字(2018)第ZL201833号〕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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