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3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32号
汕头市潮南区铠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229272030
法人代表:马凯生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成田家美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汕头市环保局组织联合交叉执法组于2018年4月11日到你司现场检查时,在你司污水治理设施检查发现,污水治理设施生化池底部4个排泥口与一PVC管道连通,有阀门控制,该PVC管一端与污泥池连通,另一端通向厂外环境。现场检查时,该管虽然没有进行排泥,但经阀门控制,生化池底部污泥可以通过该PVC管直接向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年4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司立即封堵该排污口,否则,你司将可能承担停产整改及其他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2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手机版
无障碍版
公安备案号:44051402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