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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32号
  • 2018-05-18 11:46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32

 

汕头市潮南区铠利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229272030

法人代表:马凯生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成田家美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汕头市环保局组织联合交叉执法组于2018411日到你司现场检查时,在你司污水治理设施检查发现,污水治理设施生化池底部4个排泥口与一PVC管道连通,有阀门控制,该PVC管一端与污泥池连通,另一端通向厂外环境。现场检查时,该管虽然没有进行排泥,但经阀门控制,生化池底部污泥可以通过该PVC管直接向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411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司立即封堵该排污口,否则,你司将可能承担停产整改及其他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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