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63号
汕头市盈兴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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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胡林强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英大埔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4日汕头市环保局组织联合交叉检查组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司突击检查时,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司污水处理设施巴歇尔槽排放口提取水样送检。经化验,根据〔(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20450010101号〕监测报告,对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废水样品S18050700220401中pH值、总磷、总氮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1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5月10日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20450010101号〕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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