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79号
汕头市兴晖织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055380944L
法人代表:周耿杰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胪溪工业区(胪溪中学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3日联合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干警、胪岗镇政府工作人员及胪溪居委会干部到你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建设于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胪溪工业区(胪溪中学边)的塑料拉丝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3日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你司停止塑料拉丝生产项目,否则,你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及其他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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