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80号
汕头市潮南区明宣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2797419487
法定代表人:连松明
详细地址: 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下店路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30日,我局配合省联合督查组依法对你司进行检查,我局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在你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提取水样送检,根据2018年6月1日〔(潮南)环境监测SB字(2018)第175号〕监测报告显示,根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你司废水样品S18053001中悬浮物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3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6月1日监测报告〔(潮南)环境监测SB字(2018)第175号〕,2018年6月2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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