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81号
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宝纶纺织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055357648B
法定代表人:连丽贤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上居委莲花经联社石七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4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夜间突击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区南侧一幢建筑结构七层楼内新增加各式开口染色机20台,各型染色机17台,洗水机4台。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停止该新建项目的建设,并恢复原状。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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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号:44051402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