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97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97号
汕头市佳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949742K
法人:周再希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长虹路35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峡山街道城管办于2018年7月4日到你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司主要从事胶粘制品生产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胶水搅拌罐2台、注塑机4台、印刷机3台、涂布机6台、分条机30台,配套6吨、8吨燃煤锅炉各1台。锅炉配套有废气治理设施。至目前你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现场调查时,你司正在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现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直至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否则,你司将可能承担更加严厉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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