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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98号
  • 2018-07-24 10:20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98

 

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紫峰制冷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连少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L68313778W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司英路大布路段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司马浦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1875日到你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建设于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司英路大布路段西侧的制冷设备及配件生产销售项目,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75日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现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直至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否则,你厂将可能承担更加严厉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7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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