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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107号
  • 2018-08-27 11:01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107

 

汕头市潮南区汉明印染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41749625M 

法定代表人:连碧珊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上下店洋路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717日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检查,市局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在你厂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提取水样送检,经汕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根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你厂废水样品S18071800231701中化学需氧量(CODcr)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72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汕头)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31750010201]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7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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