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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122号
  • 2018-09-26 08:52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122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雅饰花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MA4WXX580W

经营者:侯佳颖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东浦四片路段中港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82日汕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峡山派出所、峡山街道城管办对你厂生产和排放污染物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厂主要从事花边染色项目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锅炉正在使用。检查时发现你厂污水处理设施巴歇尔槽后(北纬23°1344,东经116°2346)有一软管正在直接向外排放废水,经现场勘察,该水管直排废水是经水泵由调节池抽取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8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822日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1886日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76150010201号〕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厂停止该花边染色项目生产,否则,你厂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及其他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8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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