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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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晓晗
身份证号:4440527197412116714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龙岭工业区(陈沙公路北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市环保局2018年8月14日到你司开展执法检查,市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司总排口提取水样送检,我局2018年8月29日收到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85250010101号〕,你司废水超标排放,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对你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124号)。2018年9月5日汕头市环保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司涉嫌超标排污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2018年9月17日收到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85250010201号〕,对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废水样品S18090600285201中总氮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9月17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9月11日监测报告〔(汕市)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85250010201号〕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再次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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