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汕潮南)环强 封 决字〔2018〕46号
| 当事人 |
名称: 汕头市峰铭织造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 住址: 潮南区胪岗镇泗和村桥西工业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周明池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91440514782995574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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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通过收集沟引向洗染车间与处理设施中间通道内的污水排放管向外直接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其他 。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8 年 9月 10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9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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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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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 |
1个 |
4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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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筒子染色机 |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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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染色机 |
8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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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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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事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人民政府或者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机关公章)
201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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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年 月 日 。
执 法 人 员 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87921635 ;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8792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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