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13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132号
汕头市潮南区锦兴海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91165097E
法人代表:许德锦
身份证号:440524194007093622
详细地址:潮南区仙城镇老五乡黄牛寮学校东南侧300米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26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司建设于潮南区仙城镇老五乡黄牛寮学校东南侧300米处的发泡聚氨酯海绵生产项目,虽然已经汕头市环保局备案,但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66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该化妆品项目生产。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你司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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