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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132号
  • 2018-11-06 16:13
  • 来源: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132

汕头市潮南区锦兴海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91165097E

法人代表:许德锦

身份证号:440524194007093622

详细地址:潮南区仙城镇老五乡黄牛寮学校东南侧300米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926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司建设于潮南区仙城镇老五乡黄牛寮学校东南侧300米处的发泡聚氨酯海绵生产项目,虽然已经汕头市环保局备案,但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92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66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该化妆品项目生产。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你司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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