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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144号
  • 2018-12-10 16:05
  • 来源: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144

汕头市雨隆织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7398766259  

法定代表人:廖鹏展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1114日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司进行检查,市局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在你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提取水样送检,根据20181121[(汕头)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81150010101]监测报告显示,你司废水样品S18111600281101中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CODcr)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112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1121日监测报告[(汕头)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81150010101]20181129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现责令你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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