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潮南环违改字〔2018〕第145号
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新标致纺织服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4L78650399E
经营者:陈楚标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下店大路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14日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检查,市局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在你厂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提取水样送检,根据2018年11月21日[(汕头)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821500101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厂废水样品S18111600282101中化学需氧量(CODcr)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年11月29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11月21日监测报告[(汕头)环境监测CS字(2018)第201800282150010101号],2018年11月29日《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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