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汕潮南)环强 封 决字〔2018〕54号
| 当事人 |
名称: 潮南区胪岗镇泗和村无名印花工场 组织机构代码证: 住址: 潮南区胪岗镇泗和高地洋工业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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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 洗版废水通过PVC管流入一楼简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最终汇入练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R3.其他 。 种类:■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8 年 12月 17日起至 2019 年 1月 15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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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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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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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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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事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人民政府或者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机关公章)
2018 年 12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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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年 月 日。
执 法 人 员 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87921635 ;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8792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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