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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环潮南违改字〔2019〕第16号
  • 2019-06-11 11:22
  • 来源:潮南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机构:潮南区生态环境局
  • 【字体: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潮南违改字〔2019〕第 16

汕头市嘉林隆印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398189850C

法人代表:张小刚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上西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516日汕头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峡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你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司排污许可证已过期[编号:91440514398189850C001P(有效期限20171228日至20181227日)],但你司定型车间正在生产,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9516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66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司立即停止该定型车间生产,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你司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

20195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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