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5〕21号
被处罚人:陈庆丰(潮南区两英镇龙岭“陈庆丰”漂洗工场经营者)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龙岭工业区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个人具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年4月9日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个人漂染生产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19号)告知你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个人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经核查,你工场虽然已主动停止生产并拆除了主要生产设备,且尚未造成严重污染。但你工场在被查封的情况下擅自撕下封条重新生产,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我局经案审委会议决定,维持初审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4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19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潮南区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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