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5〕23号
被处罚人:唐立波(峡山街道莲青“唐立波”花边漂洗工场经营者)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莲青村丹凤路尾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个人具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年4月17日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峡山街道城管办人员检查发现,你个人花边漂洗生产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
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21号)告知你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个人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个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5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21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潮南区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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