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5〕30号
被处罚人:广东五千年文具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胪溪工业区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年4月22日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文具加工项目需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及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而该项目已建成擅自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表示已配套废气及油烟收集装置,接下来将加大资金投入配套废气及油烟等治理设施,请求我局从轻处罚。我局经案审委会议决定,对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5月2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28号)及送达回执、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记录以及你单位陈述申辩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潮南区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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