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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43号
  • 2018-06-27 10:49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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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543

被处罚人:汕头市荣昌加油站有限公司

    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峡华路华桥段练江桥旁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63日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的加油站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而该项目已建成擅自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6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6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41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潮南区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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