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微信二维码
  • 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
  • 无障碍版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7号
  • 2018-06-27 11:06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字体: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567

被处罚人:汕头市永进隆染织有限公司

    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莲塘工业区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716日汕头市环保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并提取总排口水样送检,经化验,你单位废水样品S15061100248401中总磷、色度超标排放。

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监测报告[(汕头)环境监测CS字(2015)第201500248450010101]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591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9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62号)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39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潮南区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1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潮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