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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74号
  • 2018-06-27 11:10
  • 来源: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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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汕潮南环罚〔201574

被处罚单位:峡山街道南里胡灏武土染工场

      址: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长虹路648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具有以下违法行为:2015819日区环

保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峡山街道城管办人员检查发现,你工场于20145月开办至今没有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没有配套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漂染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

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资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101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72号)告知你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个人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个人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表示已主动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备,且尚未造成严重污染,请求我局从轻处罚。我局经案审委会议决定,对于你个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101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汕潮南环听告字〔201572号)及送达回执、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记录以及你个人陈述申辩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潮南区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单,自行到邮储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政策法规股,地址:峡山洋汾林综合大楼西畔5楼,电话:87921631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直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一楼东侧;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8179252)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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